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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办理教育优待证明

 

 

 

 

 

 

 

 

退役士兵应持:户口本,退伍军人证件,自谋职业证书,立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章及相关证明,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办理教育优待证明。

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应持:户口本,残疾军人证书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证书,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办理教育优待证明。

现役军人子女应持:现役军官证件,学校发放的《招生照顾对象登记表》,立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章、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写明本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子女的关系),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办理教育优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