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问答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由于改革的深入发展,退役士兵安置形势发生了变化,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每年都对安置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依据当年的政府文件为准。根据近年来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退役士兵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接收对象? 答:退役士兵的接收按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执行,通常为:(1)服现役满 2 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3)服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 2、城镇退役士兵包括哪些对象? 答:城镇退役士兵是指办理正常手续从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一、二期士官和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3、义务兵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4、一期、二期复员士官接收安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一、二期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按义务兵的规定安置。 5、 接收转业士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03〕163号文件规定,“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 6、哪些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答: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安置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1)“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2)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到我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也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3)没有列入征兵计划的特招文艺兵和运动员。(4)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的士官。(5)其它非正常退役的士兵。 7、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自谋职业又称货币安置;二是安排就业。 8、什么是安排就业? 答:各级安置部门按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分配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过程通常称为安排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选择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政府只负责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对计划安排就业推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 9、什么是自谋职业? 答:自谋职业是政府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对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货币形式安置的过程。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国家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市场自主择业。 10、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有什么规定? 答:《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给予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11、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土地被征用如何安置? 答:从农村入伍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按实际拆迁时间分别按照《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规定执行,安置部门只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12、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办理自谋职业? 答:根据《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批、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领取政府给予的补助金。 13、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 9 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 2004 〕10 号)享受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优惠待遇。 14、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由安置地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目前我市原十城区义务兵为3.8万元,其它安置对象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服役期增发4000元,以后调整时由市政府文件明确。 15、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由谁负责管理?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管,三年内免收保管服务费。 16、 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17、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为退役士兵办理哪些社会保险如何? 答: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18、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有什么安置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规定,“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19、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什么奖励政策? 答:为进一步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原十城区2007年冬季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标准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2008年6月底前选择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4000元;2008年8月底前选择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2000元;2008年10月底前选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原标准享受补助金;10月底安排就业后放弃安置的只能享受补助,标准仍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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