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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2008年7月2日)

  7月2日,南京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社会介绍《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该《办法》已经以市政府第266号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劲松主持,出席发布会的有:市市容局副局长王依群女士、市法制办副主任俞荣华先生,以及市市容局、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市法制办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另外,市自来水公司的有关领导也应邀参加了今天的发布会。

  曹劲松: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前的酝酿和讨论过程中始终受到广大媒体朋友和市民的高度关注,今天已经有多家媒体就此办法先行作了报道,同时也对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做了预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事关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的文明形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市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也在不断增多。从长期实践工作来看,原来的登门入室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城市居民快节奏、高效率、个性化的生活状态,同时也不利于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推进。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要求,经过2年多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认真推敲,市政府正式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及其管理工作做了新的调整和安排。
下面,我们请市市容局副局长王依群女士给大家介绍相关具体内容。

王依群: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市市容局感谢各新闻单位和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市容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下面,我就7月1日已经发布生效的《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目的、意义、标准及征收办法等作简单介绍。

  一、颁布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

  南京市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已有15年,但仍然有一些市民对垃圾处理收费存有很多异议。比如已经缴纳了税收,为什么还要交垃圾处理费?市政府已经投入了巨资来搞垃圾场建设、中转站建设和环卫设施建设,为什么还要让市民缴纳垃圾处理费?还有市民直接打电话问垃圾费和水费同步收取有没有法律依据?像这样的问题可能也是媒体朋友们比较关注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1、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市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也在不断增加,年产量已达到150多万吨,垃圾收运处理的全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按照处理每吨垃圾市政府补贴80元计算,每年政府要投入上亿元资金,这给财政带来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推进。

  由垃圾产生者支付相应的垃圾费,这是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单位和个人树立环境消费意识;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国际通行原则,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保障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如期实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正是顺应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最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也就是市政府第266号政府令。

  2、改变落后的收费方式,是广大市民的强烈要求

  我市从1994年起就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收费方式比较原始落后,每月上门入户催缴,不仅收费成本高,而且也对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03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对此提案不断,多次建议政府改革垃圾费征收方法,采取以委托收费方式设置收费网点,在市民交纳水、电、气费的同时交纳垃圾处理费,形成科学、方便的收费体系。

  据了解,镇江市从1997年就开始实行收水费时带收垃圾费的政策,深圳市也从2006年开始采取委托自来水企业的收费平台代收垃圾处理费。目前,全国先后已有乌鲁木齐、苏州、中山、珠海、惠州等数十个城市实施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的同时,同步收取垃圾处理费。从实施效果看,这一收费方式方便了群众缴费,收费成本低,收缴率较高。兄弟城市采取的这一“同步征收”模式,对我市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为此,我们在《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这一规定符合当前建设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的精神,符合“科学、高效、便民、公平”的原则,是充分借用公用事业收费平台,在现行水价和垃圾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收费方式改革,是便民、利民、资源共享的具体措施。它不仅减少了按户上门收费的繁琐环节,也为方便市民缴费走出了一条环节少、阻力小、成本低、效益高的科学收费新路,并且对我市今后逐步推行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一卡制”缴费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基于这两点考虑,我们研究并经政府批准,出台了这个《办法》。

  二、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法律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明确提出:在全国“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务院101号令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规定:“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性质、用途及征收方式?

  1、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以户为单位征收;单位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用水量、垃圾产出量、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按照省物价局2000年出台的收费标准,住户每月为4-6元,单位为在职职工数每人每月2-4元。我市目前仍按居民每户每月5元、单位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单位按在职职工数量交纳),均在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以内。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省物价局[2000]379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等。因此当时市物价局的文件也相应作了规定,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收取。而建设部2007年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经修改后即将出台的收费文件均重新作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再把清扫保洁费用列入其中。因此《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不论是否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均应当按照同样标准交纳垃圾费。这样也比较合理和公平,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鉴于目前省、市物价部门的调价文件尚未出台,现阶段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仍按每月2.5元的标准执行。

  2、垃圾处理费的性质和用途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俗点说,就是将生活垃圾从居民投放点收集到垃圾中转站、再从中转站运送到垃圾处理场、最终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目前我国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两种,按照南京环卫规划,我市的垃圾处理将从以卫生填埋为主逐步向焚烧发电方向发展。目前,江北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即将上马,江南的垃圾焚烧厂也已列入规划。2012年前,南京市现有的三大生活垃圾填埋场将面临饱和,而我市的垃圾仍以7%的年增长量快速增加,“垃圾围城”状况正在向我们步步逼近。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更需要建立一整套垃圾收集、分类、中转运输,包括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体系,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使广大市民群众成为人居环境建设的最大受益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市实行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也只是对环卫作业、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投资运营所需费用的有限补充。《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城市道路、街巷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费用仍由政府财政承担。”

  3、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方式

  市政府已多次召开协调会,就垃圾费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反复论证。目前已确定,从今年下半年起统一实施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缴,即依据水费的抄收方式,由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的各收费网点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考虑到各收费网点的软件系统改造需要一定时间,其间又适逢奥运盛会,垃圾费实施代收代缴的具体时间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7至10月的垃圾费统一在10月或11月缴水费时一并收取。其中已抄表到户的,直接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未抄表到户的(如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单元表、以及总表转供水的用户等),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

  考虑到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现阶段仍执行每月2.5元的垃圾费标准,经与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商定,不论是否抄表到户,均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交水费时先按统一标准收取,然后于次年元月我们再返还上一年度每月2.5元的垃圾款。

  对极少数用户可能会出现因种种原因而在银行、苏果、邮政等收费网点执意拒缴垃圾费的情况,我们将采取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至市自来水公司指定营业网点缴费,市容部门将派驻人员在指定营业网点帮助协调解决收费矛盾。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为确保这项改革能顺利实施,下一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出台公告,下发垃圾费与水费同步收取的实施方案,向所有自来水用户印发垃圾收费方式改革的宣传单,组织对各收费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市政府还明确规定:从现在开始,各区、各街道、各环卫所均不得再擅自上门收取下半年的住户垃圾费,如有违规提前征收的,由各收费单位负责,于7月底前全部一一核退到位。

  四、《办法》中的减免措施和处罚规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以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办法》规定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对低保户、特困户将采取“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的办法,即在交水费时先按统一标准收取,然后再由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按照水价调整补贴和物价补贴发放的方式,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的原有渠道予以发放。

  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办法》明确提出了加收滞纳金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把对单位处罚额度上限设定为3万元,对个人的处罚额度上限设定为500元,均不超过上位法设定的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代收单位按月提供名单,市容局(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市人居环境的改善、环卫质量的提升、循环经济的建设以及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等产生积极的影响。《办法》从颁布到正式运作,还有一段时间,我们一定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密组织、精心谋划、认真实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各项技术性准备,确保政府令的贯彻实施。同时,也欢迎各新闻单位、各位记者朋友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与监督。我的介绍至此,谢谢大家!

  曹劲松:刚才王局长把南京市新出台的《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法律依据以及在这个办法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用途、收费方式、减免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作了一一介绍。

  下面进入互动阶段,请记者朋友围绕我们发布的主题进行提问。

  记者问答实录

  现代快报:如果省物价局对垃圾处理费进行调整,是否要进行价格听证?政府令规定了垃圾处理费和水费一起收缴,但有些居民的房子是空置的,无人居住,这种情况是否就不要交垃圾处理费?现在有物业的小区是先征后返,凭物业管理费收据来退钱,有些居民可能和物业管理公司有矛盾,他就不交物业管理费,这些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垃圾费是否减半?

  王依群:政府令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按照通常做法,省物价局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也应该会进行价格听证。

  按照办法规定,交水费的同时也要交垃圾处理费,这是同步的。如果不发生水费,自然也就不交垃圾处理费。也就是说,没有水费发生,说明你的房子就没有产生垃圾,也就不需要缴纳垃圾处理费。

  有的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有着种种矛盾,不交物业管理费,这时他同样没有缴纳任何关于垃圾处理等费用,所以他缴纳的5元中就不会退还2.5元给他。

  金陵晚报: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交水费时先按统一标准收取,然后再于次年元月拿到上一年度每月2.5元的返还款。这项规定是非常不便民的,请问在这个方面是什么改善的措施?

  王依群:现在这个缴费及返还方式只是作为过渡时期的一个办法,估计这个时间不会很长。因为现在的政府令已明确规定,垃圾处理费中不再包含清扫费,只是指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费用。所以物业管理费中的清扫费和这个垃圾处理费是不重复的。以后的情况是有物管住户和无物管住户都应该按照5元的标准来缴纳,至于返还款的发放问题,我们会尽量选择一种最简便、最便民的方式,比如上门退费的方式。

  网友:为什么要把垃圾费的收费返还工作交给我们市民去做,而不让相关管理部门在事先了解住户是否缴纳物管费的基础上,在我们水费收缴的同时加以扣除?

  王依群:这个问题我们也请教过物管部门,特别是房产部门负责管理物业的部门。目前,物管公司对这个方面很难提供给我们住户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证明,物管费的管理是动态的,而且有些物管公司今天在运转,明天就可能不经营了,这种情况很多。物业管理费的收缴在南京市一直是比较偏低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市民没有交物管费,也没交垃圾处理费,这就会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买单的现象。

  网友: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为什么各部门就自己的收费项目各行其事,不能有效的把我们的垃圾清扫和物业管理的收费有机的结合起来,给我们的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便利?

  王依群:我们最早的设想是让物业管理公司把垃圾处理费和物业管理费一起收纳,但是这种方式在物业管理公司很难操作。也许有市民会认为垃圾处理费是由部门收取的,在此我特别要说明的是,垃圾处理费是政府的收费项目,有财政票据,所有的垃圾处理费款都要进入财政账户,而不是进入哪个部门账户,审计部门对这个费用是要进行跟踪审计。请广大市民放心,它并不是某个部门的收费。

  十八频道:物业管理费与目前收的垃圾处理费是不是一回事?以及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垃圾处理费?刚才讲到有一支庞大的收费员队伍,如果按照现在的收费方式,收费员队伍怎么解决?这将减少多少人力费用?

  王依群:物业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是两回事。按照以前的规定,有物管的小区住户在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后,每月每户还要缴2.5元的垃圾处理费。但很多情况下,这个2.5元一直是流失的,没有进入财政账户。现在新办法出台以后,垃圾处理费和水费一起收取,不管小区住户有没有物管,每个月都要交5元的垃圾处理费。这样,有些已经随物管费交纳2.5元垃圾处理费的住户就会发生多缴费的现象。针对这种状况,在今年的过渡期内,我们会在核对垃圾费凭据的基础上,在次年的元月份返还这部分住户已经缴纳的每月2.5元的垃圾处理费,待过渡期过后,这种现象就不会再发生了。

  关于庞大的收费员队伍,从2000年开始,我们确实组建了不少下岗工作人员上门入户收费,但现在这个队伍很多已经流失了。一是当时收费很难,工作很辛苦,有些收费人员离开了岗位,重新找了工作,从而收费工作无人从事。之后由居委会、保洁员、环卫所来代收。现在这种收费方式减轻了居委会、保洁员、环卫所的负担。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我想市民也能理解和支持。

  网友:《办法》中规定对单位处罚额度上限设为3万元,对个人的处罚额度上限设为500元,请问具体的上位法标准是什么?

  俞荣华:上位法是依据江苏省和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委办公厅、省物价局颁布的2003年关于城市垃圾收费制度的标准制定的。

  王依群:建设部157号令规定的个人处罚标准是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标准是3万元。但我们考虑到我市实际实行每个月5元的收费标准,不像深圳13.5元/每月的收费标准那么高,所以我们将罚款金额从1000元调整到500元。但是对单位的处罚金额我们没有作调整。

  南京电台:《办法》中规定的处罚金额,如果有市民不愿接受处罚,请问会采取什么强制手段?是否会采取停水的方式强制他缴纳垃圾处理费?

  王依群:政府令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拒不接受处罚决定的,我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是否采用停水的方式来强制他缴纳垃圾处理费,这由市自来水公司作决定。

  市自来水总公司抄收管理所副主任刘晟:根据政府令的规定,垃圾处理费和自来水费同步收取,但这是两个不同的费用。如果用户不交自来水费,我们供水企业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与用户用水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罚。对于用户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问题,供水企业将依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办理。

  曹劲松:新的《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它本身也和我们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希望广大记者朋友能够多角度地解读这个《办法》,引导市民按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主动、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共同为我们的城市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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